製造業

製造業

工作內容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。

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。

  1. 特定製程案件: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(即3K製程)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。
  2.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: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,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,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。
  3.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: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,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,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,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,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:
    1. ⑴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,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。
    2. ⑵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,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。
  4.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: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,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,申請認定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。
    ※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: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、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、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的臺商,若需聘僱移工,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、1年內免定期查核,以及Extra制再提高15%,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%。
  5.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案件: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10年7月26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,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,申請認定期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。
    ※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: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、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、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,且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為適用本方案之離岸風電業者,若需聘僱移工,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、1年內免定期查核,以及Extra制再提高10%,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%。
需提高移工核配比率 外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基本就業安定費金
(以一般製造業為例)
每人每月應納
就業安定費金額
5% 3,000元 2,000元 5,000元
5%至10% 5,000元 2,000元 7,000元
10%至15% 7,000元 2,000元 9,000元
15%至20% 9,000元 2,000元 11,000元
  1. ① 製造業3K5級制:共105個行業適用,分為A+級(核配比率35%)、A級(核配比率25%)、B級(核配比率20%)、C級(核配比率15%)、D級(核配比率10%)。
  2. ② 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(Extra制):業主可額外提升5%、10%、15%、20%移工核配比率,最高合計可達40%

製造業移工五級制申辦應備文件

  • 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
  •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
  •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
  •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
  • 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(含資產負債表)
  • 財產目錄(含機器設備明細)
  • 最近十二個月的勞保人數明細表
  • 最近六個月的勞保繳費收據影本
  • 最近六個月的勞工退休金繳費收據影本
  • 最近六個月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繳費收據影本(若有舊制年資的人員)
  • 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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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負擔部份

項目 製造業移工 備註
薪資 NT$28,590/月 製造業移工依勞基法所定之基本薪資
就業安定基金 NT$2,000/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,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
健保費 約 NT$1,384/月 依投保薪資NT$28,590計算,移工自付443元/月 (自114年1月1日起)
勞保費 約 NT$2,301/月 依投保薪資NT$28,590計算,移工自付658元/月 (自114年1月1日起)
平均每負月擔費金額 約 NT$34,275/月 不含加班費
備註 : 外籍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,依勞動契約約定由雇主負擔。

移工自行負擔部分

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金額
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 1,000/年
體檢 衛生署指定醫院 約2,000元/次,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(入境3天內、6個月、18個月、30個月)
諮詢服務規費 移工人力仲介 第一年 1,800/月
第二年 1,700/月
第三年 1,500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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