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階移⼯

外國人留才久用方案(中階移工)申請資格

適用對象

在臺工作滿 6 年以上的移工,及取得我國副學士(專科)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或技術條件者,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留用。

薪資條件

  1. 產業類:每月經常性薪資逾 3 萬 3 千元或年總薪資逾 50 萬元(僑外生首次聘僱 3 萬元,續聘回歸 3 萬 3 千元)。
  2. 社福類: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逾 2 萬 9 千元、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逾 2 萬 4 千元。

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,另房租津貼、交通費、膳食費、水電費、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,但不含加班費。

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工作報酬,包括各月經常性薪資(含本薪、按月津貼等)及非經常性薪資(年終獎金、年節獎金、員工紅利、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)。

技術條件

  1. 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:符合勞動部彙整各部會所提專業證照、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,但經常性薪資逾 3 萬 5 千元者,免技術條件。
  2. 看護工作:應同時符合我國語言測驗及完成 20 小時教育訓練課程資格條件。

開放類別

  1. 產業類:製造業、營造業、農業(限外展、農糧)、海洋漁撈。
  2. 社福類:機構看護工、家庭看護工。
  3.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。

名額核算

為保障國人就業,產業類個別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,不超過移工核 配比率 25%,且移工、中階人力及專業外國人合計不超過總員工 50%。

應備文件

  1. 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(*聘僱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經常性月薪 3.5 萬元以上免附)
  2. 國內求才證明
  3. 申請書表
  4. 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(*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)
  5. 其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所定之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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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
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:

國內聘僱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,其申請期間:

  1. 原雇主: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 2 個月前申請。
  2. 新雇主: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申請。

國外引進移工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,由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。

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,由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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